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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部长肖捷签署了财政部令第87号,公布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治理质次价高。质次价高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饱受诟病的问题,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是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的重要抓手。87号令在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方面,一是规定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高限价;四是明确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法律责任。在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方面,87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招标要求提供样品的,中标人的样品留作验收参考;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二)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高价采购、低价恶性竞争、恶意串标等是当前采购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87号令以问题为导向,从多方予以规制。一是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二是为促进充分有效竞争,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规定对于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或只有一家投标人有中标资格。三是保障公平公正,规定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列举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四是进一步公开透明,细化了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明确了中标公告期限,要求同时公告书面推荐方式下所有被推荐供应商的名单和推荐理由;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周期长,效率低,进而影响预算执行进度,这也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招标采购程序,包括补充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增加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工作中的职责;规范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要求。同时,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前提下,对存在轻微违法且可以改正的行为,如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等,允许在采购活动进行中予以纠正,以提高采购效率。

  (四)规范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增强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进一步规范了公开招标的适用情形,包括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方式,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针对实践中邀请招标采购周期比公开招标还长、利用率低的问题,规定了三种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和采购人书面推荐,再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同时为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对书面推荐和随机抽取作出了严格规定。

  (五)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采购人是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采购需求管理、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也注重还权于采购人,包括允许采购人在邀请招标方式中推荐供应商、负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特殊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自行选定评标专家。

  (六)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投标成本。为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87号令进一步强化了供应商权益保障,合理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包括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转自《中华人民国和国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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